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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靜修之所,顏曰:「晚晴山房」,其目的是防患僧難。到十八年

                   初夏,山房大致完工,但門窗仍未完善。

                   此時丏尊家住白馬湖畔。師到溫州後已與丏尊兩次通函。丏尊可能

                   在信中,已請師到白馬湖山房閉關。



                   續前函。


                   (11)丏尊居士:前奉上二片,想已收到。銅模已試寫三十頁,費盡
                   心力,務求其大小勻稱。但其結果,仍未能滿意。現由余詳細思

                   維,此事只可中止。其原因如下:(一)此事向無有創辦者,想必有
                   困難之處,余試之,果然困難。因字之大小與筆畫之粗細,及結構

                   之或長或方或扁,皆難一律。今余書寫之字,依整張之紙看之,似
                   甚整齊。但若拆開,以異部之字數紙(如口卩亻匸儿等),拼集作

                   為一行觀之,則弱點畢露,甚為難看。余曾屢次試驗,極為掃興,
                   故擬中止。(二)去年應允此事之時,未經詳細考慮,今既書寫之

                   時,乃知其中有種種之字,為出家人書寫不甚合宜者。如「刀部」
                   中殘酷凶惡之字甚多,又「女部」中更不堪言,「尸部」中更有極

                   穢之字,余殊不願執筆書寫。此為第二之原因(此原因甚重要)。
                   (三)余近來眼有病,戴眼鏡久,則眼痛,將來或患增劇,即不得不

                   停止寫字,則此事亦終不能完畢。與其將來功虧一簣,不如現在即
                   停止。此為第三之原因。

                   余素重然諾,決不願食言。今此事實有不得已之種種苦衷,務乞仁

                   者在開明主人之前,代為求其寬恕諒解,至為感禱。所餘之紙,擬
                   書寫短篇之佛經三種(如《心經》之類是),以塞其責,聊贖余

                   罪。前寄來之碑帖等,余已贈與泉州某師。又新字典及鉛字樣本,
                   並未書寫之紅方格紙,亦乞悉贈與余,至為感謝。


                   余近來精神衰頹,遠不如去秋(按:時在上海豐子愷家)晤談時之
                   形狀。質平前屬撰之歌集,亦屢構思,竟不能成一章,只可食言而

                   中止耳。余年老矣(時師年五十),屢為食言之事,日夜自思,殊
                   為抱媿,然亦無可如何耳。務乞多多原諒,至感至感。已寫之三十
                   張奉上,乞收入。舊四月十二日。演音上。──原書簡之四十二。




                   續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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