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非園區式開發的工業用地包含依 1965 年「都市計畫法」劃設的都市計畫工業區, 以及依1974 年「區域計畫法」劃設的非都市計畫 丁種建築用地被歸類為「土地使用計畫系統」。前 者係根據都市發展需求,根據居住、商業、產業、 農業及必要性公共設施等綜合考量下,將一定範圍 規劃為整體的都市生活發展地區。相反的,後者係 依現況劃設,缺乏整體規劃概念。都市計畫工業區 與產業園區開發系統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土地使用 計畫先行於產業發展,由於缺乏經濟計畫之指導容 易出現產業發展不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