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11309土地仲介成功學Ⅱ-讓你從開發商視角俯視投資效益評估的奧秘-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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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1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建築法》§2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




                                    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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