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1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建築法》§2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 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