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1309土地仲介成功學Ⅱ-讓你從開發商視角俯視投資效益評估的奧秘-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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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4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



                                         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



                                         ※「貨櫃屋」﹑「電塔」、「旋轉木馬」不屬「建



                                         築物」。


                                                         《建築法》§5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



                                         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內政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頒「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據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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