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11309土地仲介成功學Ⅱ-讓你從開發商視角俯視投資效益評估的奧秘-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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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42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



                                         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




                                         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



                                         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




                                         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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