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140325環境敏感地區與地質敏感區的開發行為解析(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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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指導原則─落實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二)使用管制:
1. 現行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內容,應與環境敏感地
區進行重疊管制,以發揮區域計畫之指導功能,故應檢討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績效標準管制規定,並就容許
使用案件,增列查詢「是否位於區域計畫所列之環境敏感地區」之機
制。
2.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內應將各類型環境敏感地區逐一劃設,並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調降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內使用地之
容積率及建蔽率,亦或研訂合理之容積率及建蔽率,納入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之地域篇。
3. 申請開發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為確保公共景觀及水源涵養,
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0%及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