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市地重劃辦理原則 ◼ 依內政部檢討變更原則,公設釋出應採整體開發 ◼ 解編公設應併同檢討後仍維持為公設用地辦理跨區整體開發 ◼ 以政府公辦方式為原則 ◼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以50%為上限 ◼ 本案開發方式 ◼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比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辦理 ◼ 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領回可建築用地50%以上 ◼ 實際分回的土地分配比率會因為分回土地面臨的路寬及地價不同 而略有高低 法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及跨區區段徵收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