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1131030解讀公設地解編政策-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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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市地重劃辦理原則







                                ◼ 整體開發範圍


                                          以鄰里生活圈域(1.5公里為原則)為範圍,在開發財務可行之前提下,


                                          併同其他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跨區市地重劃範圍。


                                ◼ 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原則


                                        1.面臨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以道路中心線為界



                                        2.面臨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或人行步道,全路寬納入範圍


                                        3.面臨道路部分開闢部分未開闢,為使道路順暢通行,未開闢部分全路寬納入


                                        4.面臨已取得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全路寬納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                          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                              道路部分開闢                           道路已取得未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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