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市地重劃辦理原則
◼ 整體開發範圍
以鄰里生活圈域(1.5公里為原則)為範圍,在開發財務可行之前提下,
併同其他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跨區市地重劃範圍。
◼ 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周邊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原則
1.面臨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以道路中心線為界
2.面臨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或人行步道,全路寬納入範圍
3.面臨道路部分開闢部分未開闢,為使道路順暢通行,未開闢部分全路寬納入
4.面臨已取得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全路寬納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 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 道路部分開闢 道路已取得未開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