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1140720農地變建地的可行性評估解析-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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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關於土增稅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

                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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