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1140720農地變建地的可行性評估解析-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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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關於遺產稅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

                          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
                          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
                          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

                          、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
                          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
                          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

                          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
                          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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