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 01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东 的,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 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原则性意见 0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 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 减持计划 划;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披露 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 计划; 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 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