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重组预案修订内容(续)
第七条(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第七条(十四)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 对重组预案已披露内容发表的核查
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意见。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
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
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
2017年 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 2017年
修订 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修订
控股股东原则性意见 中介机构意见
大股东减持计划
2014年 2014年
修订 无 第七条(十三)相关证券服务机 修订
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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