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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重组预案修订内容(续)












                               第七条(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第七条(十四)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                                 对重组预案已披露内容发表的核查
                               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意见。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
                               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

                               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
                 2017年         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                                                                           2017年

                   修订          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修订



                                  控股股东原则性意见                                               中介机构意见

                                      大股东减持计划


                 2014年                                                                                                    2014年

                   修订                        无                                 第七条(十三)相关证券服务机                               修订


                                                                               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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