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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组报告书修订内容
第十一条(三)如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但交易完成后,
未来
重 控制权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都将发生较大变化,应当披露
大 新 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
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如存在,应当详细披露主要内容。
事 增 并联 第十一条(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
批程序,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涉及并联
项 内 审批 审批的,应当明确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提 容 原则性 第十一条(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
意见 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
示 减持计划 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
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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