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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复:

                       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

               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

               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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