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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資源手冊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條 文 說 明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
申請人得申請之補助項目如下:
第 15 條
一、推廣品牌國際行銷之費用。
二、推廣品牌國際形象設計、規劃、顧問諮詢或宣傳推廣費用。
三、其他以推廣國際品牌及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
申請補助款不得逾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政策且經主管機關
第 16 條
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為辦理審核補助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之方式,準用第十條第一項
第 17 條
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應設立補助款專戶
第 18 條
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
管機關繳交國庫。
受補助對象,應於該補助活動結束後,繳交完整品牌補助書面報告,並配合提供
成果經驗分享。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進行實地稽查受補助對象與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第 19 條
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受補助對象對於前項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配合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
項經費使用明細。
受補助對象應於主管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逾期未
第 20 條
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
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
三、各期補助款之撥付條件、尾款之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四、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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