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資源手冊(詳細版)106修訂_Neat
P. 138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 21 條 財務狀況健全之臺灣品牌企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
第 22 條 本辦法提供之輔導項目,限於協助前條企業建立或加強品牌之管理或經營。
第 23 條 申請輔導之對象提出之申請書及文件之種類,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為辦理審核輔導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之方式,準用第十條第一項
第 24 條
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受輔導對象,應於年度輔導過程中,配合進行品牌輔導計
第 25 條
畫之相關說明會及宣傳活動。
第 26 條 本辦法之各類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對於已建置人才職能基準之產業或領域,
篩選有助於產業發展且政府或民間無適當鑑定機制之項目,辦理能力鑑定考試。
第 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三個月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
法公告鑑定項目、考試科目、考試方式、通過標準、考試日期、應考資格、成績
證明單有效期限、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申請期限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部為辦理鑑定試務及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
關事項,得委託同業公會、協會、學會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前項受託機構,本部得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以上或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受託機構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