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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政府資源導覽手冊
計畫名稱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適用廠商 中小企業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之情事。
(六)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
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 人、團
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
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2.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一、 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編號 2-7 應備文件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
(一) 計畫書(如附件 A,請編妥頁碼後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夾妥):一
式 3 份(正本 1 份/影本 2 份)。若為研發聯盟應提出「SBIR 研發聯
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二)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 年 11 月 1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
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
應備資料 准函(99 年 6 月 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
/文件
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 2 份。
(三)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
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
料』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 2 份。
(四) 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就業保險等)影
本 2 份。
(五) 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須檢附相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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