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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日本侵華戰犯之懲處



                 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
                 為了懲處發動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之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民國32年10月,美、英、

            中、荷、澳大利亞等國成立罪犯調查委員會,籌備戰後審判。34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

            在要求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宣言」中明定:我們盟國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
            戰犯,包括虐待俘虜的人在內,將處以法律的嚴厲制裁。同年12月,在莫斯科舉行的蘇、美、

            英三國外長會議也決定: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必須貫徹「波茨坦宣言」,嚴懲日本戰犯。

                 民國35年1月19日,駐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根據盟國最高委員會決定,正式頒布了關於在

            東京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宣言」,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根據規定,該

            法庭有權審理及處罰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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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事實上,東京審判的對象是甲級戰犯(主要的或首要的戰爭罪犯), 次要戰犯由各被
            侵略國分別設庭審理。民國35年2月18日,麥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等法院院長
            韋勃爵士為首席法官,以及分別來自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菲律賓、加拿大、

            新西蘭、印度10國的10名法官,同時任命了首席檢察官和其他30名檢察官。中國法官和檢察官

            分別由梅汝璈和向哲濬出任。盟國開始是把70人定為甲級戰犯,後來認為案情過於複雜,決定

            將70人分二批或三批審理。東京審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級戰犯,因為其中3人或病死或發瘋,

            所以實際只對25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
                 二、對日本戰犯的正義審判

                 民國35年5月3日上午11時17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由11名法官審理。開庭不久,

            辯護團便以審判權問題發難,有的辯護律師以戰爭中殺人不應構成殺人罪為由,為被告開脫。
            對此,檢察官指出:這批戰犯所指揮的軍隊,對世界各國的無數生靈造成了長期而深重的迫害,

            世界的和諧在這批戰犯手中破滅。對如此天理不容的戰犯,絕對不能夠放縱。審判的目的是在

            主持正義,而這個審判也不同於一般的審判,因為我們要從毀滅中挽救全世界,我們為了文明

            而開始戰鬥!法庭駁回了辯方的動議,審判進入一般審理階段。

                 7月1日,法庭開始審理日本發動侵華戰爭的罪行。板垣征四郎雖知自己罪行累累,但還是
            抵賴說「九一八事變」是偶然發生的事件,並不是他們策動的;而偽滿洲國的成立是出於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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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
             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
             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負
             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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