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2016-日校手冊2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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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八、
十九、 廿、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功、記警
告、記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記大功、大過以
上處分,則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評意見並經學生獎懲會議討論後,報
請校長核定公佈。
學生之特別獎勵,由學務處報請校長核定辦理。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計計算,得與相抵。離校時,功過紀錄均即消滅。
學生獎懲,應即時列舉事實,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其監護人(家
長)共同輔導及處理;相關學生資料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對外公布。十七、為
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重大校規其犯行嚴重影響校園安全,侵害同儕受教權及人權
,影響同儕家庭生活安寧,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涉及民、刑事案件及本要點未
規定者,得召開臨時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以達到
維護校園安全、同儕人權、受教權、同儕家庭安寧、社會善良風俗。
學生因違反「友善校園」之情形,如涉及幫派、組織犯罪、藥物濫用( 毒品) 、 霸凌、網路簽賭等事件,須依法移送警政單位處理;並得依十八項予以處理。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得以書面、口頭方式提出先訴抗辯說明原由,個人 如對懲處結果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要點」之規 定提出申訴。
( 三) 聚眾毆打同學,致受傷嚴重者。
( 四) 涉及不當男女分際方面之問題,情形嚴重,經性平會裁定處分者。 ( 五)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滿三大過者。
( 六) 攜帶凶器( 同違禁品管制條例) 或持有爆裂物者。
( 七) 違反校園罷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廿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修訂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