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2016-日校手冊2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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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五、 六、
七、 (
  併同其它請假日數不得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之二分之一者,另予適當
教育處置。
五) 育嬰假:女性同學因生子,其子女三歲前,得辦理育嬰假,惟其總天數併
  同其它請假日數不得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之二分之一,另予適當教育處
置。
六) 生理假:女性同學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不需檢附證明,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餘請假規定視同病假辦理。
七) 喪假:需檢附證明,比照教師請假規則衡量實際需要准予喪假日數。
八) 除特殊原因外,學生請假均須親自辦理,另請假需在結束三日內完成請假手
續,逾期者依規定懲處。
九) 凡每週公布之曠缺課統計,如有錯誤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向學務處查對更正
,逾期如無正當特殊原因,不再受理更正。
十) 凡請( 銷) 假逾時者,概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在學期間全勤者且成績符合勤學獎請領資格者,於畢業時給獎。
 學校重大活動、集會無故缺席且無請假之正當理由者,以曠課登錄。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提請學生事
務會議或期末德育評審會處理,並予適性教育處置。 學生請( 銷) 假,作業要點如下:
一) 填寫請假單:
1 .請假單封面之各項基本資料需確實填寫正確、清楚,轉科、轉班生需填寫最新之資料。 2 .填寫請假之起始日期及節次:( 填寫說明)
每一橫欄填寫『一次』之請假期間日期;例如:請假一天用一欄位,連續請 假二天以上仍用一欄位( 如以下範例)
( 二)呈送假單
起訖時間
事由
家長 簽章
導師 簽章
年級輔 導教官
生活輔 導組長
學務 主任
校長
登記 日期
106 年 月
10 日 1 節起 2 12日7節止
2 至
106 年
月
請假核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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