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2016-日校手冊2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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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天:導師簽章後,學生將假卡送學務處辦理銷假手續。
2 .二天:導師簽章+年級輔導教官簽章後,學生將假卡送學務處辦理銷假手續
。
3 .三天:導師簽章+年級輔導教官+生輔組簽章後,學生將假卡送學務處辦理
銷假手續。
4 .四天:導師簽章+年級輔導教官+生輔組+學務主任批准後,學生將假卡送
學務處辦理銷假手續。
5 .五天(一週)以上:導師簽章+年級輔導教官+生輔組簽章後,由生輔組以 公
八、
九、
學生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為偽造不實,除以曠課論外,並依情節輕重依學生獎
懲規定處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獎懲委員會評議之。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提由學務會議修訂之。
( 三)
( 四)
( 五) ( 六)
請假完成期限:
請於發生日結束後三天( 工作天) 內完成送假單程序,五日內完成登入電腦作 業。
確認是否完成請假手續: 至學務處拿回假卡並確認是否登入電腦(假卡登日期處蓋上『准』字,方表 示已登入電腦,完成請假手續)。 逾期請假一律檢附懲處單,依逾時補請假作業方式辦理。 假卡遺失請至學務處重新購買,如不敷使用,憑舊卡至學務處換新卡。
文卷夾將假卡送校長核批,批准後由生輔組將假卡送學務處辦理銷假手續
。
柒、學生臨時獎懲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 二、
三、
9 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務通過
1 0 0 年 2 月 2 5 日校長核定 1 0 0 年 7 月 2 0 日修訂後由校長核定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內控制度手冊及 9 學 9 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辦理。
學期中,學生發生臨時重大獎懲事項,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審理學生獎懲事宜 ,確保學生合法權益,特設置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之。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 校長( 會議主席) 。
( 二) 學務主任( 召集人) 。
( 三) 教師代表 1 人 1 :含各科科主任8人(餐飲科、觀光科、廣設科、幼保科、資
訊科、資處科、汽車科、表藝科),各年級級導師 3 人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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