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2016-日校手冊281-434
P. 18

陸、學生請假暨出缺勤管理辦法
一、 二、
三、
1 0 1 年 7 月 2 0 日核定 1 0 3 年 6 月 1 8 日修訂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本校學生管理實
需,訂定本辦法。
學生到校後至放學前,不得無故離校,因故須外出者,須向導師請假並由導師(或 代理導師) 與家長聯繫後,始可持外出單經導師簽准後經教官室、大門警衛核 驗後,始能離校,並於返校後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逾時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予以曠課登錄。
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
假九種,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假:
1 .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競賽及參加奉准之課外活動,或因政府機關公務( 兵役、法
院、申請個人證件) 事由不能到校者,需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依規定可請公假。
2 .高三同學參加大學入學推甄面試,參加學校推甄同學可請公假;個人申請推甄面試先以
 事假完成請假手續,面試後經取得參加面試相關證明資料後可申請改以公假登錄。
3 .由請假個人或團體負責人向學務處領取公假單填寫請假。
( 二) 事假:
1 .須於事前,由家長( 監護人) 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批准方為有效。
2 .考試期間不宜請事假,未獲准假且未到需補考者由教務處另予處理。
3 .屬臨時緊急事件須學生本人到場處理者,經家長( 監護人) 向學校請假,准依本款第 1
項辦理。
4 . 二天含以上須請家長( 監護人) 出具證明書。
( 三) 病假:
1 .二天以上須有家長( 監護人) 之證明書外,並需檢附醫院之診斷書。
2 .在校內必須離校就醫者,依第一條辦理。
3 .因病在保健室休息而未參加集會活動或上課者,持保健室證明請假,否則視同曠課。
4 .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者,必須請家長( 監護人) 先以電話向導師( 30 )4 28 24 46
轉「導師室」、生輔組( 30 )4 28 24 46 轉 4 21 或校安中心電話( 30 )4 28 38 23
口頭報告。
5 .段考期間,請病假逾二天,均須醫院診斷證明書,未到需補考者由教務處另予處理。
( 四)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女性同學因懷孕者,經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依實際需要比照教師請假規則得請產前假、娩假或流產假,惟其總天數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