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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接送回家。
六、 舍長、副舍長及寢室長因故請假時,需指定代理人,並向住宿管理教官報備
後始得離校。
玖、服裝規定:
一、 每日早、晚點名及用餐時需穿著校服或運動服。
二、 每日晚點名時需穿著整齊,禁止穿著背心、拖鞋。
三、 嚴禁穿拖鞋離開宿舍。
四、 學生平日需注意本身服裝儀容之整理,宿舍幹部、教官得隨時糾正之。 拾、工作督導:
一、值班教官:
( 一) ( 二) ( 三)
( 四)
負責早晚點名,如無故不到或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依宿舍獎懲規定辦理。
督導及檢查學生內務與宿舍環境,並得視情況給予獎勵或懲罰。
住校生有不合乎規定之事項時,值班教官應隨時輔導其改正,並需請學生填
寫自述表,以供爾後輔導之依據。
嚴禁學生有吸菸、打架滋事、吸毒、賭博、翻牆、偷竊、攜帶違禁品、帶異
性同學進入寢室及逾時不歸等情形發生。
二、宿舍幹部注意事項:
一() 協助教官督導學生有關生活事宜。
二() 有關宿舍硬體設施之維護及管理(無法修復之部分請總務處派員負責)。
拾壹、獎懲規定:
一、 住宿生獎懲規定,除退宿依照退宿規定條文執行外,有關生活方面之獎懲,均依
照校規及本辦法辦理。 二、 獎懲規定:
( 一) 獎勵部分:
1 .在宿舍內緝獲小偷或不良份子,而證據確實者,視情況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2 .主動反應事件,減少事故發生有具體事證者。
3 .表現優異之男、女生舍長經教官提報者。
( 二) 懲罰部分:
1 .在寢室或宿舍內喧嘩,屢勸不聽者。
2 .男女生共處一室,一律退宿。
3 .擅用未經許可之電器(予以沒收)及使用蠟燭(停電例外)者。 4 .無故未經報備不參加早晚點名之同學,予以記警告兩次之處分。 5 .不假外出,予以記小過乙次之處分。
6 .未按時返校者,予以記警告兩次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