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倚天剑·力行(ACT)建工类法律服务产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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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力行·ACT
04 工程造价鉴定
1.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
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
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