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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并且应当有化验、鉴定人的签字和化验、鉴定部门的


                  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化验报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申请重新化验、鉴定 1 次;海关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应

                  当重新进行化验、鉴定。


                        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但是经当事人申请海关重新

                  化验、鉴定的,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


                  用由海关承担;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化验、鉴定

                  费用由重新化验、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          查询存款、汇款

                        第四十四条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需要经

                  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

                  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海


                  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六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

                  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扣留凭单


                  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的权利。


                        扣留凭单应当记载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

                  产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当


                  场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其外在特征。扣留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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