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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号)

                        (当事人:)XXX,法定代表人为:XXX,联系地址:

                  XXX,联系电话:XXX


                        (违法事实:)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证据材料:)以上行为有 XXX 等为证。

                        根据《XXXXXX 法》第 XXX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XXX 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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