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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
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