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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置空間


                        一、定義:  閒置空間(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的定義常與古蹟、


                             歷史建築、廢棄空間、或過渡空間有部分重疊,但又未被真正釐清。


                             依文建會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定義,閒置空間「係依法指定



                             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    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在



                             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


                        二、再利用類型


                             1.  古蹟:已經指定為文化資產者。



                             2.  歷史建築或風貌建築:具有歷史風貌特色,且未經指定為古蹟



                                 者。


                             3.  一般建築:以現代營建技術建材所構築者。


                             4.  其它:具有特色之建築局部或遺構,如一堵舊磚牆或一方紀念碑



                                 等。



                             5.  空地或外部開放空間:由具有特色之自然或人為構造所圍塑之外


                                 部虛空間。


                             6.  荒廢建築:包括以上各類建築,但空間主體與結構窳陋頹敗者。


                     都市更新


                              指都市內因為早期欠缺都市規劃或是建築物日久失修,而作出全面或部



                        份性的重新興建或整理及修緝計劃或工程。


                        一、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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