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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空間
一、定義: 閒置空間(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的定義常與古蹟、
歷史建築、廢棄空間、或過渡空間有部分重疊,但又未被真正釐清。
依文建會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定義,閒置空間「係依法指定
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 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在
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
二、再利用類型
1. 古蹟:已經指定為文化資產者。
2. 歷史建築或風貌建築:具有歷史風貌特色,且未經指定為古蹟
者。
3. 一般建築:以現代營建技術建材所構築者。
4. 其它:具有特色之建築局部或遺構,如一堵舊磚牆或一方紀念碑
等。
5. 空地或外部開放空間:由具有特色之自然或人為構造所圍塑之外
部虛空間。
6. 荒廢建築:包括以上各類建築,但空間主體與結構窳陋頹敗者。
都市更新
指都市內因為早期欠缺都市規劃或是建築物日久失修,而作出全面或部
份性的重新興建或整理及修緝計劃或工程。
一、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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