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东方商人》2019年第5期
P. 43

和谐企业
                                                                                 ORIENTAL BUSINESSMAN




































                 劳动者有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解雇补偿金动者有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解雇补偿金??
                 劳





                     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终836号                      由中止审理。2014 年 9 月,周某撤回仲裁申请。
                    【简要案情】周某于 2000年 10月入职南京某营                    2014 年 9 月 16 日,周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
                 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                           终结审理的决定。周某遂诉至法院。
                 2015 年 7 月 11 日止。2012 年 10 月 8 日,营销公司               法院认为,周某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被免职后,
                 免去周某销售部经理职务,通知周某停止一切市场                          已经停止从事原销售经理工作。2012 年 11 月,周
                 相关工作,配合进行清查。2012年10月26日,公司                      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后被采取
                 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周某邮寄《员工清账通知》,通知                         强制措施。此后营销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其领取工资。2012 年 11 月 20 日,无锡市公安局北                  周某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期间的工资,该工
                 塘分局就周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决定立案。                             资并非周某履行销售经理职务的对价;营销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周某被刑事拘留。营销公                 2012 年 10 月向周某邮寄《员工清账通知》,表明其
                 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 2012 年 11 月至                      愿意支付周某 9、10 月的工资。2013 年 2 月周某被
                 2013 年 2 月期间的工资。2013 年 4 月 4 日,无锡市              刑事拘留后,事实上未再继续向营销公司提供劳
                 公安局北塘分局对周某执行取保候审。2013 年 6                       动,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营销公司无支付周某
                 月 23日,周某发函给营销公司,载明因公司自 2013                     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义务。关
                 年 5 月以来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自 2012 年 9 月没有                  于 2012 年度奖金,营销公司主张以开票额作为发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放的依据,与周某关于以销售额作为发放依据存在
                 八条的规定决定自2013年6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综上,营销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和不
                     2013 年 7 月 5 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营                 缴纳社保,周某主张营销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
                 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 年 8 月 6 日,仲裁委                   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以该案仲裁请求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有关联为                                                        (来源:劳动法苑)


                                                                                                         ·41 ·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