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前海财险合规简报(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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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车险销售、承保、查勘、理赔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车险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部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重要保险合同文书,出现非投保人代签的现象,导致在诉讼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

                     了明确说明。
                          在实践中,目前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核比较严格,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要求较高。

                     对于保险公司提交的非投保人本人签字的投保单,会导致以提供虚假证据为由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在鉴定结果为非投保人签

                     名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还需要负担鉴定费用。针对此项风险问题,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一)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都必须要求投保人本人签名,签名时拍照、录相留存,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投保声明书上的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等的手抄内容必须要求投保人亲自书写。

                          (三)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需要采用比其他内容字体、颜色更为突出的字体,以达到醒目提示。



                          二、车险承保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承保时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价值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使得残值车以新车价值高额投保,导致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保
                     险金额严重不符合,而被保险人又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索赔高额保险赔偿金。针对承保车辆价值审核的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到现场审查承保的被保险车辆,确定承保车辆的现状(新车或二手车)。

                          (二)如投保车辆为新车,则保险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以证明新车的价值。
                          (三)如果投保车辆是二手车,则对该车辆需要重点审查,要求投保人提交车辆转让合同、购车发票、上一年度保险单、

                     向上一年度承保的保险公司核实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是否存在套牌、是否发生过多次出险等。




                          三、车险查勘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查勘时没有收集关于家庭自用保险标的车被用做运营网约车的相关证据,导致诉讼时不能证明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以网约车案件为例,对于非营业保险车被用做营运车出险查勘提示如下:

                          (一)驾驶员的联系方式、是否有网约车司机认证凭证。

                          (二)驾驶员手机是否存在用于网约车的软件、软件订单等拍照存档。
                          (三)是否有乘客,乘客手机等电子产品中是否存在叫车记录。

                          (四)对乘客做询问笔录(了解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接送起始地址)。

                          (五)对驾驶员做询问笔录(了解车辆来源、用途自用或营运)。
                          (六)保险车辆的内部状况、外部情况(车内手机导航拍照,要求驾驶员、乘客与车辆一起拍照等)。




                          四、车险理赔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理赔阶段的风险防范,要注意理赔资料的审查(事故的发生、车辆的损坏情况、是否存在拒赔)、核实垫付情况(包
                     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车辆驾驶员等的垫付情况,垫付凭证)、理赔/查勘资料的保存(特别是对于易褪色、模糊的资

                     料的保存更加需要谨慎)等方面,尤其是交强险的支付、垫付的风险防范。

                          (一)交强险是支付给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一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情况,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已经支付给第三者的凭证,
                     因如果没有取得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第三者的凭证,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金后没有实际支付给第三者。而这种情况下,

                     第三者仍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将导致保险公司二次赔偿。

                     二是支付给第三者的,保险公司须通知被保险人,最好要取得被保险人直赔第三

                     者的授权书,以免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第三者进行重复赔偿后向保险公
                     司要求赔偿,将导致保险公司两次赔偿。

                          (二)其他理赔注意事项。一是收集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大小

                     的证据资料。二是审查查勘、公估人员收集的资料是否完整。三是审查是否存在向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偿,并审查被追偿主体的
                     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附卷,特别注意收集个人主体的身份信息、保险信息。四是审查本方、被保险人、驾驶员是否存在垫付,

                     以及收集垫付的凭证。五是提交财务支付赔款后,及时取得银行支付凭证。六是涉及追偿的案件及时转追偿岗启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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