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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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欲」之主觀心態,即為故意內涵。
○知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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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上須對於所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均有認識,亦即行為人身份,行為客體、行為、行為結果、行為情狀、因果關係客體歸責等皆需認識。
○欲的要素
2
一、 確定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所有之客體構成要件要素有認識後,並進而有實現全部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決意時,始為故意。
1.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 13 I)
二、不確定故意(間接、擇一、累積故意)
1.間接(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 13 II),主觀上有所預見並且聽任其發
生。
2.擇一故意: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構成要件不法的實現或多數行為客體的侵害結果,故只要能對於數個特定行為客體的任何一個造成
損害或實現其中一個構成要件不法,即與行為人的本意相符。
➢ 過失:行為人因為疏忽而使意外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刑法§14)。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疏於注意導致事實的發生。
有認識過失:對於事實,行為人雖煞然預見其發生但其內心確信不會發生,卻還是發生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