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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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之要件
(1)侵害行為(只要侵害的是法律所承認之正當利益,例如肖像權、隱私權、甚而使用公物、使用馬路等利益亦包括在內)(2)現在之侵害(3)不法之
侵害(4) 做出防衛權利之行為(5)防衛行為必須是必要且不過當(必須考慮攻擊者之侵害行為之危險性及防衛者所用之手段之間的關係)(6) 這個防
衛行為係出自於防衛意思(如果防衛者之防衛行為不是出於防衛意思,而係出於侵害之故意,即非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行為是因自已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危難而為避免該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但如果該危難雖然危及自己或他人權利 , 但是
避難人對該危難有公務上或業務上之特殊義務時(刑24第二項),如消防隊員,船長等,對將危及自已權利之危難,有承擔該危難之特別義務,因而
即不得主張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