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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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法院得以單獨宣告做為處罰被告的刑罰類刑。
主刑是可以獨立科處的刑罰,分為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財產刑;從刑是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科處,依性質可
區分為財產刑與名譽刑。
主刑的類型 說明
死刑 生命刑 我國死刑之執行通常以槍決方式為之。
無期徒刑 受刑人在執行逾 25 年後,才能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有期徒刑 自由刑 2 月以上,15 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 2 月未滿,或加至 20 年。
拘役 一日以上,不超過 60 日;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 120 日。
罰金 財產刑 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且以百元加計。
拘役與有期徒刑區別:
1.受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有期徒刑則不可易以訓戒。(刑法第43條)
2.受徒刑之執行後始得為累犯,而拘役執行完畢亦無累犯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