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臺科大教育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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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需與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
工作),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由教甄學校定之。
適用對象:
擬任教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
學程之專業科目及實習(實務)科目教師。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細項:
● 108年7月31日前,優先聘任有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
時,得聘任未具備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教師。於過渡期間被聘用的未具備工作經驗者
,未來不必再補1年工作經驗。
● 108年8月1日起,聘任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目前業界經歷採從寬認定,師培生若在學期中連續一個月以上到
業界實習,所修學分也可被採認。
●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1. 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2. 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3. 產學合作之計畫合約或成果證明。
●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載點https://ppt.cc/fleIrx
(以外語群為範例)
●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皆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以符合教學現場需求。為使各教師甄試單位採計年資計算方式一致,教育部在認定標
準中明訂,將以「每月廿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
~建議師培生可於在學期間,或利用寒暑假時間,積極累積任教領域相關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