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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渝建〔2018〕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
       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
       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
       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
       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
       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
       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
       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
       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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