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营改增第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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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渝建〔2018〕195号






        (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


        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
        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
        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项税计算表(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行下载查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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