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最新版-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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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自戕、攻擊、攜帶刀械篇(2)
• 策進作為:
*法規面
建立安檢法源依據: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就法警執行勤務設有工作規範,惟該
注意事項僅為行政規章,於法位階上似有不足,如遇有需施以強制力之作為,恐遭質疑其正當合理性,故建立相關法源依據確
有其必要。
訂定相關安檢規定並納入本院安全維護體系:
1. 該院政風室依據司法院105年7月6日院台政三字第1050017701號函訂定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X光機行李檢查儀使用管
理要點」,將相關事項納入本院安全規範體系,並由法警室據以執行,以確保本院之安全與秩序。
2. 該院政風室為確保進入該院民眾及同仁之權益與安全,並維護院區之秩序,爰訂定「臺灣OO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
點」,就相關安全檢查、輔助儀器使用及執行方式等設立明確規範。
3. 因應該院搬遷至新大樓,對於機關安全維護需有更高強度的管制,爰訂定「臺灣OO地方法院門禁管制系統管理要點」,
就該院新址之辦公處所、人員管制等門禁安全及管考措施,做妥善管控,以強化該院機關安全。
*制度面
強化法警教育訓練:
該院以歷年辦理平時訓練方式,強化法警專業技能及遇突發狀況時如何處置應對,惟相關課程之實施,如未有實際演練的
機會,恐淪為紙上談兵,況突發狀況的情形可能有千百種,故為使當下皆能即時反應做出相對應的措施,將訓練課程著重
於「安全演練操作」,強化對各種緊急狀況之應變,平時亦定期辦理安全演練,預先規劃及演練危安事件發生後應如何處
置,俾使各法警同仁皆能熟悉緊急應變流程。
充實法警戒護人力:
以該院舊址而言,法警人力須負責各法庭之值庭、該院舊址及三個簡易庭之值班、各監獄看守所公差之提解、法庭人犯之
提庭,再加上門警安檢、送達、候審、內勤等勤務,欲以優勢警力戒護,常有捉襟見肘之情形;另本院遷至新大樓後,雖
辦公環境功能提昇,惟廳舍空間及面積擴大,院區也更為遼闊,法庭數量亦大幅擴增,機關安全維護需求亦隨之提高;相
對地,警衛及法庭值庭勤務增加,人力更顯不足,只能以更彈性的調度方式以為因應,故業建議本院法警室如預估人員即
將異動時,應提前規劃及派補,儘快補足人力,以利勤務調度所需並避免出現危安人力空窗期致生危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