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最新版-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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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篇(2)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其他篇(2)


     - 人犯猝死危安案件 -




     •案情摘要:
            緣起檢察署向某院聲請羈押被告A(殺人未遂等案件,身形壯碩,體重90公斤以上)並移送至該院,由值班法官與書記官於候審室臨
            時法庭開庭訊問,開庭時被告身體及精神狀況均正常,本院甲及乙法警於開庭時在旁戒護,開完庭由法官當庭諭知收押禁見,甲法警
            拿送達回證、家屬通知單及筆錄給被告A簽收後,即讓被告A回候審室休息。押票製作完成後,由法警拿押票5張給被告A按捺指印,據

            甲法警稱被告A於按捺指印至第3張押票時忽然眼神呆滯、兩眼發直、四肢顫抖,隨即趴倒地上。
     •處置經過:
            法警室:
                   甲法警隨即請求乙法警支援,拍被告肩呼叫不應,並請丙法警打119呼叫救護車,從被告A倒地至救護車到院期間由法警甲、乙二

                   員輪流施以CPR急救;救護車到院後,由甲姓法警陪同被告A搭救護車離院至醫院急救。副警長隨即通知被告A之父親,並請分局
                   派員警支援至醫院戒護。被告妻子B電聯該院,由副警長告知請其至醫院,並將處理過程與狀況通報書記官長轉陳院長。隔日凌
                   晨,檢方通知該院法警準備於同日上午相驗被告屍體,並向該院調閱案發時之候審室與臨時法庭監視錄影紀錄。
            政風室:

                   為瞭解此案人犯之死因與該院同仁之處置有無相關,政風室先行備份保存人犯於該院活動之錄影畫面,並訪談當晚二位值班法警
                   瞭解事發概況,經瞭解尚無發現有該院人員凌虐被告之情形,應對處理過程尚稱得宜。
     •策進作為:
            1. 請法警室加強教育訓練,保持警戒,以因應突發狀況。

            2. 法警室應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落實勤前教育。
            3. 法警應熟稔各項安全設備之使用方法及CPR之實施步驟(含AED,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4. 政風室除第一時間陳報首長及上級單位外,應同時保存監視錄影畫面,並於情勢穩定後立即訪談相關人員,以利事後案情之澄清。
            5. 政風室應持續蒐報相關案情後續發展,避免流言對機關形象造成傷害,並視情形主動簽請發佈新聞稿,機先掌握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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