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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法院安全維護相關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一、臺灣高等法院(下稱本院)為維護刑事庭及民事庭大廈安全,並防範不法暴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責督導、執行本要點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三、本院得於刑事庭及民事庭大廈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並使用金屬探測儀器,由法警室執行安全檢查,並由政風人員不定期督導。進入本院均須經過安全檢查,拒絕安全檢查者,
        禁止其進入。但司法機關之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經檢查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任何人不得攜帶下列物品及動物進入本院:
     (一)具危險性者。(二)於法庭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含陳情、抗議之標語、服誌、標示器物等)。(三)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四)動物。
      不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之導盲犬。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品得視情況,命將該物品交法警保管,於離去時發還,如有拒絕,得禁止其進入。
      本院得視狀況規劃設置新聞採訪區,如遇有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時,供媒體採訪。
      本院得視狀況規劃設置拍攝本院法庭大廈建築或公共藝術專區,各機關團體、個人欲拍攝者,應填具申請表向本院總務科提出申請,經首長核可後依核定日期由總務科派員隨
      同拍攝。
   五、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院: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二)拒絕安全檢查者。(三)有第四點第一項情形者。(四)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五)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六)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七)暴行傷害或互毆。
     (八)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九)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十)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
   六、檢查哨發現攜有違禁物品者,應即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七、本院執行安全檢查之人員,應態度和藹、注意禮貌,遇有女性民眾有搜身之必要時,應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執行遇有爭執或爭議時,應即陳報處理。
   八、刑事庭大廈與司法大廈間之走道,由法警室執行門禁管制,民眾非經允許不得進入司法大廈。如為訪客,應依規定登記,於徵得被訪問人之同意或其指定人之帶領,始可進入。
   九、各辦公室備用鑰匙,由總務科、法警室各保管一份。下班時間同仁如急需開鎖,應向值班法警辦理借用手續,用畢立即歸還。
   十、警備車出入門由法警室負責管理,並應注意防止外人隨車乘隙進入。
   十一、刑事庭大廈與司法大廈間公務停車場之鑰匙,由各該公務車司機保 管,但夜間另加掛大鎖一副,鑰匙由值班法警保管。
   十二、本院國家機密資料及檔案之存置場所,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由專責單位管理。
   十三、刑事庭及民事庭大廈非上班時間由值班法警每四小時巡邏一次。
   十四、刑事庭大廈四樓,派法警一人負責門禁管制。
   十五、庭務員應隨時檢視法庭內外,如有異狀,應即加以排除或陳報處理。
   十六、刑事科及民事科科長於開庭時,應隨時注意巡視民、刑事法庭內外之情況,並督促民、刑事法庭庭務員認真從事庭務工作。
   十七、法警室應隨時注意法庭內警鈴設備是否正常,民、刑事庭大廈之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功能是否良好,由防火管理小組負責定期檢查。
   十八、本機關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緊急通報系統作業程序」之規定切實執行,並每六個月演練一次,以減免突發事故損害發生。
   十九、本院員工發現可疑或不明危險物品時,應即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報法警室或政風室。(二)法警室或政風室應即採取隔離措施、封鎖現場且派人警戒。
         (三)如確屬可疑,應速通知轄區警局及爆裂物處理小組前來處理,作成處理紀要,呈報首長。
   二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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