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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法院安全維護相關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一、為使法警於執行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安全檢查勤務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於執行下列勤務時,適用之:
      (一)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二)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三)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四)有其他情況急迫認有必要時。
       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者,應於執行後立即報告法警長。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為女性者,應由女性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三、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之安全檢查: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上車前,應詳細檢查身上有無藏匿藥物、牙籤、刀片、鐵絲
       、兇器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品,以防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自殘、施暴或脫逃。


   四、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進入羈押候審室之人犯或少年,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與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負責押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檢查完畢送入舍房
        後始得離去。

   五、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一)對於帶入候保室或留置室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得先行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及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
     (二)檢查方式應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檢查時應注意其所涉罪嫌、年齡及身體狀況,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六、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所著衣褲鞋襪,特別對於領、袖、襟袋及騎縫等處,如疑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物品藏匿其
        內,得解縫檢查之。檢查身體之順序由上而下,並注意下列重點:
      (一)頭髮:以手撥動,尤其長髮者應仔細查看,若有帶假髮者,應予以保管。(二)耳朵:應對著亮光處,檢查其耳洞內是否藏匿物品。
      (三)嘴:張口檢查其腮邊,舌頭上頂檢查其舌下處。(四)四肢、手指:兩手伸直抬平,檢查腋下。(五)腳底:兩腳依序抬起,接受檢查。

   七、有事實足以懷疑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於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令其脫去衣物,並以目視方式
        檢查之;如確有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時,得命其自行取出,若不自行取出,得報請法官核准後,解送至醫療機構為必要之處置。


   八、對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技巧及態度並顧及其隱私及自尊,有檢查身體私密處之必要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於走
        道、眾人出入之場所進行。

   九、法警於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時應注意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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