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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篇(2)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法庭篇(2)
-人犯開庭自殘案件 -
• 案情摘要:
甲法院行刑事案件宣判時,提審人犯A於聆聽判決結果後,因情緒失控下即以頭部撞及被告席上液晶螢幕,戒護法警見狀立
刻制止壓制,然人犯A更趁隙從褲內取出原子筆欲加以自殘,同庭法警立即阻擋並協同壓制,審判長亦同時按壓緊急壓扣,
備勤法警隨即到達法庭支援。人犯A經法警同仁戒護至候審室時情緒已漸平復,經簡易上藥處理後傷勢並無大礙;復經本案
審判長指示下將人犯A解還至看守所。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 應加強注意事項」第3點(三)羈押候審室之戒護規定:「人犯
提解進出羈押候審室,應先檢查其身體與物品,查察違禁品。負責押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人犯搜檢完畢送入舍房
後始得離去 。」本件被告使用自殘之原子筆,縱非為禁止之違禁品,然亦應統一交由候審室輪值法警集中保管,惟被
告卻將該原子筆事先預藏於近私密處之褲袋內,致候審室輪值法警無法確實搜得該物並造成該事件發生,故就上開疏
失部份已於法警勤前教育時加強宣導。
人犯部分:
有關被告A以頭部撞擊被告席上液晶螢幕及以原子筆自殘等行為,經同仁上藥處理傷勢及觀察後,除左眉毛處及右嘴角
、左頸部皮膚有發紅情形外並無大礙。
• 策進作為:
1. 請法警確實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
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戒護場所之安全戒護工作,並確實為人犯身體之搜檢,避免再次發生擾亂
法庭安全等情形。
2. 請法警室於勤前教育時再次宣導落實人犯搜身勤務、法庭安全維護及人犯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