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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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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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
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
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
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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