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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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0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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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车辆证明书联网核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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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船舶吨税电子支付系...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专题策划            更多>>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云计算专区                        (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DN落地应是一场非暴...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颠覆并不意味着暴力。从客观上来
                                       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
          看,尽管SDN采用了与传统网络截然
                                       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
          不同的控制架构,...
          展望WAN的未来:SD...               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SDN和NFV如何帮助WAN解决难题以及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
          MPLS的未来
                                       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
                                       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
                                       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
                                       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
                                       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
                                       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
                                       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
                                       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
                                       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
                                       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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