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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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
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
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
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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