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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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3、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
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
照法定标准支付。
5、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
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
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
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
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
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8、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
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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