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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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
理各类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
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处理原则?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
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
施;1 月 30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
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覆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
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
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
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
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
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2、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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