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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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
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
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
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
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
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
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
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
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各级法院可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第 36 条的精神,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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