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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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


                   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


                   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


                   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6、处理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卖


                   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因


                   受政府调配而廷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般不予支持。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


                   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


                   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8、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況,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


                   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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