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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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102.10.23)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67)台內地字第

                          7795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77)台內營字第

                          6058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內政部(86)台內營字 86731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13、15、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 88)台內營字第

                          88749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內政部(90)台內營字第 90834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1~16-4 條

                          條文。


                        6.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10203209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

                        劃之。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

                        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
                        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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