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 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 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136